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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堰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

会 员 管 理 办 法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
       本会的宗旨:坚持科学发展观,反映会员利益与诉求,秉承以提高特种设备安装、改造、维修、使用、充装、检验检测整体水平和企业及从业人员素质为基本要点,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为目的,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,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,带动行业创新能力,积极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,为十堰市经济社会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
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十堰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,制定本办法。 
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其宗旨是: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协会章程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忠实于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事业,恪守本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;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;加强行业自律,制止不正当竞争,推进协会的健康发展。 
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 

 

第二章 会 员


第四条 凡依法成为协会会员,拥护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,按期交纳会费,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等活动,与特种设备生产(含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)、使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检验检测机构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、金融保险机构、宣教机构、社会组织以及在特种设备行业、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、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协会。 
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 
(一)单位会员: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工商营业执照的,与特种设备生产(含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)、使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检验检测机构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、金融保险机构、宣教机构、社会组织等。 
(二)个人会员:在特种设备行业、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、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等。 
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: 
(一)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; 
(二)填写《十堰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》; 
(三)单位需提供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以及单位简介;    

(四)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; 
(五)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: 
(一)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; 
(二)填写《十堰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》; 
(三)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(二寸)二张; 
(四)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; 
(五)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。 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: 
(一)被剥夺政治权利,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; 
(二)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; 
(三)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申请机构; 
(四)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; 
(五)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规定的; 
(六)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 
第九条 批准程序: 
(一)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以书面文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; 
(二)秘书处审核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; 
(三)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; 
(四)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会费; 
(五)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,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。 
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、义务: 
会员享有《章程》第十一条规定的会员权利,履行《章程》第十二条规定的会员义务。 

 

 

第三章 会员管理


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,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,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。确需调整时,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。 
第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,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、警告、批评、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: 
(一)未经协会批准,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,如:培训、招商、信息咨询、研讨会等;
(二)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; 
(三)不按时交纳会费的; 
(四)违反协会《章程》、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交纳和管理办法》的;    

(五)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; 
(六)不履行会员义务,严重违反协会决议,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; 
(七)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; 
(八)有损于行业或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。 
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批准,会员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,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。 

 

 

第四章 退 会


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,需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处,经理事会批准,秘书处将在协会网站上公布会员退会信息。 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。 

 

 

第五章 附 则
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。 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